勞動部提醒,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於離境備查申請過程中提供不實資料,
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並可依第72條或第69條規定,面臨廢止許可或停業處分。
勞動部114年4月1日發函說明有關雇主於第2類及第3類外國人等待轉換雇主
或工作期間內辦理離境備查之處理原則。
勞動部說明,當聘僱外國人之許可被廢止、未依規定辦理或未獲許可,且外國人被限令出國時,
雇主應於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並使其出國,並於其出國後30日內,
檢具名冊與出國證明文件,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若該外國人具不可歸責事由,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得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
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轉換程序辦理。倘若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協調會議,
或已逾轉換期限仍無法成功轉換者,將由雇主負責辦理離境手續,並依前述規定完成備查程序。
為釐清雇主應於何時辦理離境備查,勞動部特訂定明確原則:
一、若外國人雖離境但未聲明放棄轉換權利,亦未再入境,雇主須待60日轉換期間屆滿後,
方可辦理離境備查,並檢附「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51離境備查),
出國原因註記為「其他(OTH)-轉換期間屆滿無新雇主承接」。
二、外國人如於離境前即明確表示不再入境並出具簽名之切結書或說明書,
載明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權利,雇主即可於其離境後立即辦理備查,
並檢附上述文件及申請書,出國原因註記為「外國人放棄轉換雇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