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為簡化行政程序,自112年10月15日起,雇主依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 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 續。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得於期限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引進, 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