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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加強性別工作平等法產檢假規定 |
202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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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動部110年10月8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1303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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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另,為利懷孕受僱者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已於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釋,可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又同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產檢假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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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0年7月1日起,將預防保健產檢次數調高為14次,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修法草案刻正由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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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勞動部已於110年6月4日訂定發布「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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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之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為鼓勵雇主優於法令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自本(110)年7月1日起,凡是雇主於修法完成前先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亦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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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受僱者產檢假相關權益,惠請於宣導活動、網站、文宣品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俾利勞雇雙方廣為知悉,建構友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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