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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2019-08-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1080058
2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建物塗料:指用於固定式結構物及其附屬物、建築物、道路、人行道
               或路緣邊石表面,以保護、裝飾或提供其他功能之塗料(包含用於室
               內或室外之牆壁、木器、金屬、塑膠等基材,用途為修飾或保護之塗
               料)。但不包括用於非固定式結構物,包括飛機、船舶及軌道車輛之
               塗料,以及生產製程中用於產品或產品零件之塗料。
           二、工業維護塗料:指為維護固定污染源製程設備所使用之塗料(包含底
               漆、中層底漆、中層塗料、面漆塗料及填縫底劑)。
           三、揮發性有機物:指在一大氣壓下,測量所得初始沸點在攝氏二百五十
               度以下有機化合物之空氣污染物總稱。但不包括甲烷、一氧化碳、二
               氧化碳、二硫化碳、碳酸、碳酸鹽、碳酸銨、氰化物或硫氰化物等化
               合物。
           四、水性型塗料:指使用清水調節黏度之塗料。
           五、溶劑型塗料:指使用有機溶劑調節黏度之油性塗料。
           六、稀釋劑:指加入塗料中用以減低塗料黏度之液體。
           七、製造:指於我國製造、分裝或重新包裝本標準管制之建物及工業維護
               塗料(以下簡稱管制塗料)。
           八、進口:指由國外輸入管制塗料至我國。
           九、販賣:指批發或零售管制塗料。

第 3 條    管制塗料之種類及應附合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如附表。
           專供出口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或古蹟建物、廟宇、歷史建物及相關附
           屬品修繕、維護及保養所用之建物塗料,不適用本標準規定。

第 4 條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符合附表規定;本
           標準發布日前已於國內製造、進口或販賣未符合附表規定之管制塗料,自
           本標準發布日起三年後不得販賣。
           管制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符合其中最低之揮發性有機
           物成分限值。

第 5 條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於商品安全資料表
           、商品目錄、包裝或容器上以耐久及顯眼方式標示以下資料,所用文字,
           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一、塗料類別;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標示所有相關塗
               料類別。
           二、塗料類別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或罐內實際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
               每公升塗料含有之揮發性有機物克數(g-VOC/L-塗料)表示。
           三、塗料於使用前需以稀釋劑調整黏度者,應標示下列塗料產品使用之稀
               釋溶劑資訊:
           (一)稀釋溶劑廠牌或全名。
           (二)稀釋溶劑比重。
           (三)塗料產品使用稀釋溶劑之建議稀釋比例。

第 6 條    管制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測方法測定之
           。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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