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訂頒「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加強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辦理。
二、依規辦理旨揭申報:
(一)貴場所作為「C類」(工廠場所)使用,若符合以下使用項目及
規模者,應於106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
1、C-1類組使用項目、申報規模及頻率:
(1)特殊工作場所、工場、工廠(具公害)
(2)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每2年申報1次。
樓地板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每1年申報1次。
2、C-2類組使用項目、申報規模及頻率:
(1)倉庫(倉儲場)、一般工場、工作場、工廠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00平方公尺,每4年申
報1次。
樓地板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每2年申報1次。
(二)臺中市都市發展局聯絡人及電話:袁光平、林宜潔、邱春鳳,
04-2228-9111#64324、64308、64364。
(三)
1、http://cpabm.cpami.gov.tw「營建資料系統」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查資訊」欄項內查詢。
2、網路申報系統:http://cpabm.cpami.gov.tw/build/bmdec/bmdec-news.jsp
(四)
建築法相關規定:
1、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
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妃宮中使用之建築
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2、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建築物
所有權人、使用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或補辦手續,逾期能為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