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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修正公佈施行~
2015-01-06

中華民國10312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

核釋中華民國1031211總統華總一義字10300189191號令

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第 項陪產假規定,

103年12月13日生效新法修正後原陪產假由 日增加為 

按受僱者配偶於本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本法施行細則第 

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

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本法

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

多 日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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