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勞動條4字第1030132632號
核釋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10300189191號令
公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5 條第 5 項陪產假規定,
並自103年12月13日生效。新法修正後原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
按受僱者配偶於本法修正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本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所定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
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本法
修正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
多 5 日之陪產假。